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同时也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多数企业均会在基本工资之外,结合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企业效益,于每年度末或下一年度初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年终奖金。而年终奖发放问题也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
职工在发年终奖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服务岗位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3年7月续订该合同,期限至2019年7月。2019年6月,双方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9月,王某从该公司离职,公司向王某发放了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后王某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向其发放2019年度的绩效奖金100000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对于某公司存在年度绩效工资及2019年存在绩效考核的事实均无异议。王某主张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100000元。某公司主张王某已离职,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不在绩效奖金发放范围内,且考核结果不达标,故不应发放2019年度绩效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王某进行了公示或告知,故上述制度对王某不产生效力。且2019年王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应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王某不符合领取2019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2019年度绩效奖金数额,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某公司向王某发放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绩效奖金数额,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某公司向王某支付2019年度税前绩效奖金99539.67元。
法官说法
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奖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度绩效奖金或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规则,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且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对于在年度绩效奖金或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王某在2019年度已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在某公司未举证王某2019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某在该年度为某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基于上述理由,某公司仅以王某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王某诉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法院应予支持。
| 法案来源:济南市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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