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即使未造成伤害也可能入刑,一旦发现“高空抛物”你应当立即报警!
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今后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如受害人或其他部门当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首次将“高空抛物”明确为犯罪行为,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嫌疑人有在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下投掷物品的行为,且被司法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不是一定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
根据民法典、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抛物行为的追责,应根据情况,或民事或刑事或民事刑事并举,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或者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意识、行为方式达不到相关犯罪的入刑标准,就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这就只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再就是只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人就无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只承担刑事责任。当然,高空抛物还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同时承担民事和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追究的愈加严厉,我们一定要杜绝这一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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