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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辩时评】川大女大学生造谣大叔偷拍惹众怒,假维权真违法!

来源:崇辩整理 2023-06-13 14 人看过
近日,川大女硕士研究生张某在网络上诬陷农民工大叔邓某在地铁偷拍一事引发全网热议。作为新闻传播专业的高材生,张某罔顾事实真相,只因乘坐地铁中误会邓某偷拍她,便在对方已证明自己没有偷拍的情况下,仍在网络随

近日,川大女硕士研究生张某在网络上诬陷农民工大叔邓某在地铁偷拍一事引发全网热议。作为新闻传播专业的高材生,张某罔顾事实真相,只因乘坐地铁中误会邓某偷拍她,便在对方已证明自己没有偷拍的情况下,仍在网络随意散播有对方正面照的视频,还打上了“猥琐男”的标签。

一传十十传百,随着该视频播放越来越多,农民工大叔邓某在网上遭到了众多网暴,最后邓某的儿子也看到了该视频,为父亲的遭遇感到十分气愤,要求女方公开道歉,否则就起诉她。最终,迫于压力,张某发微博道歉,表示不该在地铁上和大叔确认后依然在网络随意散播视频,已认识到对大叔和家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将以实际行动改正。

据媒体报道,该事件发生后,四川大学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已密切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崇辩有话说

原本只是一场普通的维权,却由于当事女生的不当行为,演变成了一场网暴。网络时代,具有维权意识固然是好事,但要尊重客观事实,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张某在对方自证清白后,仍然恶意揣测对方并肆意暴露和传播有对方正面照的视频,不仅对伤害了大叔的人格尊严,还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时,张某在网络带节奏以维权之名行网暴之实,为邓大叔带来的网络暴力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按诽谤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已经构成了诽谤罪。

鉴于张某还是在读学生,邓大叔一家或许会选择放弃追究张某的错误,与其和解。但张某所犯下的错误,等待她的还有来自学校的处罚,其造成的巨大影响,将伴随她的一生。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互联网时代,具备维权意识固然重要,但维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以维权之名肆意造谣污蔑他人,必然要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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