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丈夫出轨后向“小三”赠与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妻子都有这样的疑问,丈夫赠送给“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又该如何要回?下面一起来看看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张艺辉、朱晓凯律师曾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丈夫张山(化名)与妻子李婷(化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三”王璇(化名)发展成“情人”关系,在妻子李婷(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以红包转账、购买电子产品等礼物的形式,赠送给“小三”王璇(化名)。妻子李婷(化名)得知后,想要将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要回,故委托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张艺辉、朱晓凯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小三”王璇(化名),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其返还财产,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前,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张艺辉、朱晓凯律师接待了委托人,并就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记录,并就法律服务的风险和要求、收费标准等进行了充分沟通。接受委托后,张艺辉、朱晓凯律师就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关系进行了核实,详细梳理了原告手中存有的住宿票据及防疫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收款收据、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同时,通过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到被告王璇(化名)的户籍信息。经过法院起诉、审理,双方正式开庭调解。
裁判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璇(化名)于2022年**月**日之前向原告李婷(化名)返还款项****元、价值****元的黄金手镯一件、价值****的黄金项链一件;
二、若被告王璇(化名)逾期未付,原告李婷(化名)有权就诉讼请求的金额****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情总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夫妻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此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犯了原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不允许,还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其擅自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明知他人有配偶仍接受赠与,其接受的财产也应予返还。
夫妻之间应当秉着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婚姻财产方面需要帮助,可以咨询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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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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