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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辩案例】亲戚借钱未写借条,拒不还款怎么办?

来源:崇辩整理 2023-07-07 4 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钱给亲戚,因信任未写借条,最终却遭遇借钱不还的情况十分常见。若亲戚拒不还钱,钱还能要回来吗?打官司应该怎么办?下面一起来看看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苏丹律师曾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基本案情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钱给亲戚,因信任未写借条,最终却遭遇借钱不还的情况十分常见。若亲戚拒不还钱,钱还能要回来吗?打官司应该怎么办?下面一起来看看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苏丹律师曾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张峰飞(化名)与李常顺(化名)是亲戚关系,自2019年开始,李常顺(化名)因生活所需多次向张峰飞(化名)借款,2021年8月7日双方进行对账,截止2021年8月7日李常顺(化名)共计欠付张峰飞(化名)借款72000元,张峰飞(化名)多次催要李常顺(化名)未归还,为此张峰飞(化名)委托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苏丹律师为代理人,将李常顺(化名)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张峰飞(化名)的委托后,苏丹律师与其仔细梳理了被告李常顺(化名)借款的证据。虽然双方当初未写借条,缺乏书面的债权凭证,但原告张峰飞(化名)有向被告李常顺(化名)支付款项的支付凭证以及对账通话录音。同时,苏丹律师作为代理人,也代表原告与被告进行了通话,并在通话中将借款的事项进行了详细问询,确认了借款事实。在一切准备充分后,苏丹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7.2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庭上,苏丹律师提交了自己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支付记录、原告与被告对账录音、信用卡还款记录、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等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根据原告陈述及出示证据综合分析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证明。鉴于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2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常顺(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峰飞(化名)借款7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由被告李常顺(化名)负担。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情总结

亲戚之间往往因为关系好,借钱的时候碍于情面不会写借条,但借钱容易要钱难。很多人往往基于两点原因要不回钱,一是,不想与亲戚闹翻,不好意思催债;二是,借钱出去的时候没有打借条,对方不承认了,以为钱要不回来了。但借条并不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没有借条时可以以银行的转账记录、短信微信记录、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与亲戚好好协商让对方出具书面的还款计划书,日后需要起诉也有书面的证据。

借钱本是您对亲戚朋友的善意,勿让善意变成了道德绑架,请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权!若您遇到借贷纠纷等法律问题,希望快速高效解决,欢迎联系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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