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大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而参加画画、跆拳道等兴趣班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抚养费范畴,能否由父母分摊?
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12月份生育小张。后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2月份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张由李某抚养,张某自2020年起至小张年满18周岁止每年按10000元支付抚养费。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小张跟随李某读书生活,李某为小张报名参加了画画及跆拳道等兴趣班,但未通知张某。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按年支付抚养费。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画画及跆拳道学费共计2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跆拳道等兴趣班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李某、张某作为小张的父母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协商解决,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子女在成长阶段必要的支出,离婚后不论父母是否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费。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必要的教育费应是指依照国家关于教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它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属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允许收取的费用支出;②属于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的费用支出;③必须是不可缺少的基本费用支出,而非任意性费用支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只限于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的必要的抚养教育费。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补习性质班或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和负担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协议或判决对抚养费支付数额及时间固定后另行主张大额子女抚养费用的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抚养费变更的法定条件;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奢侈或超前的抚养费支持;最后,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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