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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2日8时50分许,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某路最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10米处,适遇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向机动车道内行驶准备左转弯,刘某刹车向左避让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时,与其左后侧同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辆二轮电动车损坏,刘某、李某受伤。发生事故时,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西侧绿化带缺口处。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刘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刘某认为,孙某驾驶小型轿车突然由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向机动车道内行驶,导致其刹车向左避让,又与李某相撞。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地点西侧绿化带缺口处,属于乱停乱放,遮挡了孙某驾驶车辆的视线,导致事故发生,且由于宋某车辆停放在事故地点西侧绿化带缺口处,占压了整个非机动车道,导致其与李某在非机动车道无法通过,不得不选择机动车道行驶,因此,在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孙某、宋某、李某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没有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黄河路最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其左边同向沿机动车道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正从黄河路西侧绿化带缺口处从非机动车道向机动车道行驶,刘某遂紧急刹车并稍向左转向,与在其左后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接触碰撞并双双摔倒在地。事故发生时,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事故地点西侧绿化带缺口处。另,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原告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未遵守交通规则,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李某沿机动车道在刘某左后方同向行驶,且在刘某紧急刹车时,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造成双方碰撞倒地摔伤,亦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未注意到直行而来的刘某,致使刘某紧急刹车避让,造成事故发生,故孙某对涉案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宋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临时停放在事故地点处的绿化带缺口处,未依法停放在停车位,对从此处驶入机动车道的孙某在视线上造成影响,未留意到直行而来的刘某,故宋某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刘某、李某、孙某、宋某对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比例分别为30%、30%、20%、20%。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鬼探头”通俗来讲,就是前方有车辆或障碍物阻挡视线的时候,从路边突然蹿出一辆非机动车或行人,司机避让不及时,便会造成车伤人亡的惨剧。其多发于各类车辆、行人交织的路口,因为事发突然,令人猝不及防,因此被称为“鬼探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鬼探头”,虽然防不胜防,但还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在此特别提醒:
1 作为机动车一方
开车经过路口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相邻车道车辆的动向,不做“出头车”,防范有行人或非机动车突然冲出;
2 作为行人、非机动车一方
较机动车更为弱势,因此在路口更要遵守法规,按信号灯指示通行;无信号灯的路口,要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切勿猛跑过马路!
*内容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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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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