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改建房屋在农村较常见。但由于法律意识不足,房主与施工者之间往往没有书面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一旦发生涉及人身损害的意外,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难以认定,便会面临施工者受伤责任如何承担的难题。
近日,即墨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最终确认该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春节后,刘某、程某母子二人找到徐某某翻新老房子。一日,徐某某在干活时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创伤性休克死亡。徐某某的妻儿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刘某、程某母子二人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147677元。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农村翻建房屋,徐某某按房主的要求完成旧房拆除后新建房屋,再向房主交付,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经审查,涉案房屋的建设由徐某某负责联系并组织劳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共同收益,徐某某等人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无需二被告具体安排指挥。另外,程某曾因翻建房屋事宜一次性给付徐某某20000元,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徐某某曾与二被告约定报酬支付方式。
综上,徐某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徐某某系涉案房屋翻建的承揽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在明知涉案房屋以旧翻新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且无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指示徐某某继续翻建房屋,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义务和提示义务,故二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徐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徐某某常年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但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徐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0%,由徐某某自行承担70%。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劳务合同相比,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往往需要自带工具以完成工作,并以其特有的技能一次性向定作人提供劳动成果,通常一次性结算报酬。另,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指挥,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劳务合同中的风险由接受劳务者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因徐某某生前与被告对翻建房屋的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其工作及原被告陈述情况,首先,从报酬结算情况看,被告因翻建房屋事宜一次性给付徐某某20000元,原告未说明徐某某与被告就涉案房屋翻建具体约定的日工资金额,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次,从施工情况看,徐某某联系组织其他施工人员独立施工,被告未参与具体施工指挥。综上,可以认定徐某某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建房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施工的监督义务和提示义务,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内容来源: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找律师,选崇辩
临沂律师,崇辩更专业
崇法辩理,维护公平正义!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
崇尚法律 客户至上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律所成立以来,坚持走数字化的路线,坚持一切服务产品化,一切服务数字化,不遗余力地不断优化和提升律所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能力,不断优化和提升律所的服务型管理的举措和方案。始终秉承“崇法辩理”的执业理念,依靠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坚持做客户“经营的参谋,发展的守护者”。
律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国际B座12层
联系电话:18905495455
律师微信: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添加微信shandongchongbian交流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的每年进出口的货物是非常多的,进出口货物的就需要报关,由海关进行检查,报关时需要填报报关单的,那么伪造报关单承担哪些刑责?下面由崇辩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等。
对于海关报关流程是怎样的,相信有很多人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崇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