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劳动仲裁、诉讼已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然而,许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往往面临着缺少证据无法举证或举证能力较弱的困境,提高举证能力尤为关键。那么,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需要收集、保留哪些证据呢?
劳动争议案件需准备哪些证据?
(一)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1.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文件,如入职协议书等;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流水、工资条、社保参保证明、入职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承接并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明、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二)证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见第(一)条;
2.实际用工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内对入职时间的约定、入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件;
4.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例如存在违法解除情形、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5.工资条、银行流水、收款记录等工资发放记录,用以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数额。
(三)证明克扣、拖欠工资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见第(一)条;
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及以往正常发放工资时的工资数额;
3.上班打卡记录、完成工作任务数量等,用以证明实际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
4.工资条以及工资卡银行流水等证明实发工资,并以此计算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
5.追索劳动报酬的证据:例如追索、讨要工资的告知书、函件、聊天记录、短信等等。
(四)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1.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见第(一)条;
2.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材料;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5.劳动者工资等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收款记录等;
6.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据,例如社保缴费明细、缴费凭证等。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案件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司法实务中常见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入职、离职的时间
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或离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和离职时间。
(三)是否拖欠工资
由劳动者证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证明其足额发放了工资。用人单位减发或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就其减发、延迟支付的原因以依据提供证明。
(四)主张加班费
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五)工伤问题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其他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不仅要注重保留、收集相关证据,还要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在法定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广大工友在日常工作中应重视自身权益维护,注意保留各种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实物等。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则要有针对性地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诉求收集、整理、提交证据,并根据对方的举证情况及时搜集、提交补充证据或反驳证据,保证各项证据之间能互相关联、互相佐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切实提高举证据证明力,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内容来源:广州市总工会
找律师,选崇辩
临沂律师,崇辩更专业
崇法辩理,维护公平正义!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
崇尚法律 客户至上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律所成立以来,坚持走数字化的路线,坚持一切服务产品化,一切服务数字化,不遗余力地不断优化和提升律所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能力,不断优化和提升律所的服务型管理的举措和方案。始终秉承“崇法辩理”的执业理念,依靠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坚持做客户“经营的参谋,发展的守护者”。
律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国际B座12层
联系电话:0539-7929111
律师微信: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添加微信shandongchongbian交流。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我国的每年进出口的货物是非常多的,进出口货物的就需要报关,由海关进行检查,报关时需要填报报关单的,那么伪造报关单承担哪些刑责?下面由崇辩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等。
对于海关报关流程是怎样的,相信有很多人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崇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赶紧一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