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崇州2岁多女童被黑色罗威纳犬扑倒撕咬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悉,被咬女童右肾挫裂伤,身上有20多处撕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目前,警方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并对烈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恶性事件的发生,再一次引发了网友对饲养犬只伤人,狗主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的探讨,部分愤怒上头的网友更是提出,希望将不规范养狗行为入刑。那么,饲养犬只伤人的,犬主人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
饲养犬只伤人,犬主人是否担责?
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狗主人作为饲养管理人,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现在很多城市都有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养犬的情形,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
《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被犬类咬伤后如何取证?
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对于谁是侵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可通过报案、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若未及时留存证据的,可到事发现场查看周围是否有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若以上均没有的,可以通过提取伤口残留物进行鉴定的方法,来证明是否为饲养人、管理人的犬类咬伤。
被犬类伤害如何维权?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中,往往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并不容易找到,这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有人长期给流浪犬类供食,使流浪狗有了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从而长期停留在喂养者的区域内活动,该喂食者负有对流浪狗进行约束和管理的义务。
被狗咬伤后,伤者主张赔偿的费用以及相关证据组织,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需搜集伤者注射狂犬疫苗以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除前期已发生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外,还要注意了解并主张后期可能存在的康复费、整容费及治疗费用。主张医疗费,需注意搜集入院证、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
2、误工费。需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证明误工费证明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及工资条、工资明细等。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区分两种情况,护理人员有工作的,要提供误工证明、护理人员工资条显示扣发工资、劳动合同等;护理人员无工作的,参照当地当年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予以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交通费用主张,需提供相应交通费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参照当地标准执行。注意,住院天数通过所有住院期间的病历(包含急诊和住院处)可明确。
6、营养费。一般酌情认定,主张营养费一般需提供购买营养品的发票,此外,诊断证明上写有“加强营养”等。
7、精神损害抚慰金。伤者被狗咬伤不管是否致残,都可能会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伤者可依据鉴定级别和伤情要求该项赔偿。主张时可结合伤残等级及因被狗咬伤后精神受损就医的证明进行明确。
8、残疾赔偿金。需符合伤残等级,否则无法主张残疾赔偿金。
如何避免/减少犬类伤人事件发生?
首先,动物饲养人应按规定饲养动物。对于养犬人来说,饲养犬只应符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系好犬绳,及时制止犬只的过激行为,防止犬只伤人。
其次,人们在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逗弄不熟悉的他人宠物,带孩子外出时,时刻注意让孩子与动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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